廣東技術師范大學2024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類型及計劃公布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報考要求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錄取辦法
第一節 “3+證書”考試招生錄取規則
第二節 考生錄取結果查詢及錄取備案
第七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九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十章 收費標準
第十一章 資助政策
第十二章 招生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春季高考招生錄取工作,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廣東技術師范大學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0588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東校區: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293號;郵政編碼:510665
西校區:廣州市天河區龍口西路576號;郵政編碼:510630
北校區:廣州市越秀區廣園西路183號;郵政編碼:510400
白云校區: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環鎮西路155號;郵政編碼:510450
河源校區:河源市東源縣東環路;郵編:51750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學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廣東技術師范大學,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計劃、招生辦法并組織實施,建立監督協調機制,處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為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負責招生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處理考生及家長的申訴、投訴等信訪事項。
第四章 春季高考招生類型及計劃公布
第十四條 學校春季高考招生為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統一考試招生(下稱“3+證書”考試招生),具體分專業招生計劃及要求以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編制的《廣東省2024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統一招生專業目錄》為準。
第五章 春季高考招生報考要求
第十五條 報考學?!?+證書”考試招生的中職考生須符合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廣東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統一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粵招辦普〔2023〕40號)規定的有關普通高考報名條件,參加廣東省2024年普通高考報名及廣東省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統一考試且取得擬報考專業要求的專業技能證書。
第十六條 學?!?+證書”考試各招生專業有關要求詳見《廣東省2024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統一招生專業目錄》(中職生版)。普通高中在校生和應往屆畢業生不得報考。申請考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報考車輛工程專業,只限中職就讀汽車電子技術應用、汽車運用與維修、汽車制造與檢修、新能源汽車維修專業的畢業生。對口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為機械證書B級及以上、汽車維修工中級及以上或汽車運用與維修(“1+X”證書)中級及以上。
二、報考環境設計專業,只限中職就讀工藝美術、繪畫、美術設計與制作、服裝設計與工藝、服裝陳列與展示設計、動漫與游戲設計專業的畢業生。對口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為美術基礎B級及以上。
第六章 春季高考招生錄取辦法
第十七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相應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達到省招生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錄取要求,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3+證書”考試招生等招生錄取原則,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條件下,依據考生志愿和學校制定的有關錄取規則進行分類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一節 “3+證書”考試招生錄取規則
第二十條 學校招收中職畢業生“3+證書”考試科目,包括全省統一的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文化科目考試,以及由學校自行組織的職業技能測試。職業技能測試報名時間、測試地點、測試內容和規則等詳見學校招生網公布的《廣東技術師范大學2024年“3+證書”考試招生錄取工作方案》和相關專業考試大綱。
第二十一條 學校招收中職畢業生“3+證書”考試招生為本科批次。在本科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省招生辦根據考生填報志愿,將符合招生專業對應的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要求且中職就讀對口專業、職業技能測試考核合格的考生,投檔給學校。學校按照5:4:1的比例合成考生總分(滿分450分,其中全省統一文化科目考試成績占50%、職業技能測試考核成績占40%、技能證書折算成績占10%)。
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組考和頒發的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等級A、B分別折算為45、40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公布的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中級以上、中級分別折算為45、40分;
北京中車行高新技術有限公司(“1+X”證書評價組織)組考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中級以上、中級分別折算為45、40分。
按照“分數優先”原則,依據考生合成總分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忌铣煽偡殖煽兿嗤瑫r,依次按職業技能測試考核成績、文化科目考試成績和技能證書折算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第二節 考生錄取結果查詢及錄取備案
第二十二條 考生職業技能測試考核成績,在學校招生網站公示,公示期為3天。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將春季高考擬錄取的各專業考生名單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備案,并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通過的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七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四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達到有關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六條 學校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構建公開透明的招生信息公開體系,將招生政策、考生報考資格和報考條件、招生計劃、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和重大違規事件處理結果予以公開,讓廣大考生和社會及時獲取招生信息,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七條 經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二十八條 新生報到時須核驗考生高中階段(含普通高中、中職、中專、職中、技校)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無相應證書證明將不予報到和注冊。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錄取政策和學籍管理規定進行資格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第十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粵發改規〔2021〕10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車輛工程專業5710元/生·學年,環境設計專業10000元/生·學年;住宿費:600-1700元/生·年。學費、住宿費如有調整,以省發改委調整后的標準為準。
第十一章 資助政策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校獎學金設置的種類為優秀學生獎學金和學校專項獎學金。學校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資助體系,設有國家資助項目、學校資助項目和社會獎助學金項目,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能從不同渠道獲得經濟資助。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校開通有“綠色通道”。符合助學貸款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二章 招生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三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8265603、38256659
電子郵箱:zsxsc@gpn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gpn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gpnu.edu.cn
第三十四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紀檢監察室
聯系人:潘老師
監督電話:020-38256612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293號
郵編:510665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廣東技術師范大學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東技術師范大學2024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廣東技術師范大學授權廣東技術師范大學招生就業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