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醫科大學2022年第二學士學位教育招生簡章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第二學士學位教育有關工作的通知》(教高廳函〔2021〕8號)等文件精神,我校2022年擬繼續招收全日制普通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現將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第二學士學位招生專業、招生計劃
二、招生對象和報考條件
1.溫州醫科大學或溫州醫科大學仁濟學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并獲得學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以及2020年-2021年溫州醫科大學或溫州醫科大學仁濟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畢業并獲得學士學位、目前未就業的往屆生。
2.所報考的專業與原本科專業分屬不同學科門類;或與原本科專業屬于同一學科門類、但不屬于同一本科專業類。具體專業所屬學科門類、本科專業類可登錄教育部網站(www.moe.gov.cn),搜索“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 (2020版)”進行查詢。
3.醫學檢驗技術專業只招收已獲得生物技術專業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
4.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擁護黨的各項方針政策。
5.身體健康,符合專業錄取的要求。
三、招生報名及考核程序
(一)網上報名
1.報名時間:即日起至6月12日16:00
2.報名辦法及流程
(1)采用網絡報名方式。考生登錄溫州醫科大學本專科招生網第二學士學位報名系統(以下簡稱:“報名系統”)注冊報名,網址(建議谷歌瀏覽器):http://122.51.230.87/bm/。
(2)在填報專業志愿時,每位考生只能報考一個專業。凡不按要求報名,信息誤填、錯填或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或錄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3)通過“報名系統”上傳提交以下報名材料的電子版(掃描或拍照)。
①身份證(正反面);
②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應屆畢業生提供在讀證明);
③下載并打印《報名登記表》,本人簽字并提交上傳報名系統;報名表提交后,報名信息不得修改。
(4)特別說明
①不接受現場報名和郵寄材料;
②未按要求提供報名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者,視為報名不成功。
(二)資格審核與面試
1.6月13-15日:我校對考生提供的報名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審核者獲得面試資格。
2.6月17日:考生登錄“報名系統”查詢初審結果,初審合格考考生從報名系統打印準考證,學校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
3.6月19-22日:招生專業所在學院對通過資格審核的考生組織考核面試。
4.具體考核事宜在我校招生信息網公布。
四、錄取辦法
1.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要求及實施細則,在我校本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招生計劃范圍內擇優錄取。
2.擬錄取名單在溫州醫科大學本專科招生網公示3天,公示無異議后確定為正式錄取,并發放錄取通知書。
五、收費標準
溫州醫科大學收費嚴格執行經浙江省物價局批準或備案的標準。
六、學籍管理
1.第二學士學位學制為兩年(不延長學習年限),全日制學習,納入我校學籍管理系統。第二學士在校期間,不得申請轉專業。
2.第二學士學位教育的學生按照學校制定的專業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進行修讀,凡在修業年限內,修完規定課程,達到畢業和學士學位授予要求的,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達不到畢業要求的,不再延長學習時間,亦不實行留級制度,發給結業證書。
3.對退學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中途退學的學生,對于以應屆畢業生身份入學的,按退學當年應屆本科畢業生身份派遣;以往屆畢業生身份入學的,按現行相關規定辦理派遣手續。
4.第二學士學位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參照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5.第二學士學位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按現行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管理辦法頒發。畢業證書上注明第二學士學位的專業名稱、學習時間等內容;學位證書上明確標識“第二學士學位”字樣。
七、報到
1.被我校錄取為第二學士學位的新生,按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時間,憑錄取通知書到我校報到,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
2.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提前向學校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3.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4.為了保障學生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體檢統一安排在報到入學時。體檢不合格或在體檢中弄虛作假,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
八、招生聯系方式
招生咨詢電話:0577-86689885傳真:0577-86689900
招生監督電話:0577-87600092
本專科招生網:http://zhaosheng.wmu.edu.cn
通訊地址:浙江省溫州市茶山高教園區溫州醫科大學招生辦公室(郵編:325035)
九、附則
1.學校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的有關要求及規定的形式進行公布。學生可登陸學校本專科招生網查詢。
2.本簡章由溫州醫科大學招生辦負責解釋。本簡章若有與國家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