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錄取規則_新鄉醫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七條 招生錄取工作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下進行,嚴格按照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廳審核通過的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執行。
第八條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生源地區,同分考生按考生位次排序錄取。考生位次排序辦法按各省(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規定執行,其中河南省考生在總分相同的情況下,按考生語文、數學、外語聽力成績進行排序錄取。我校在內蒙古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規則。
第九條 對于進檔考生,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按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如學校按考生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計劃,則從考生第二志愿中從高分到低分錄取,依次類推。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被錄取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排序,調劑錄取到計劃未完成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條 只招收外語考試語種為英語的考生,無加試要求。
第十一條 對國家和各省(區、市)規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認可,對加降分考生按實際投檔成績處理。
第十二條 為調節線上生源不平衡,減少退檔數量,學校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預留不超過0.5%的招生計劃,并按規定報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第十三條 預留計劃的使用堅持“集體議事、共同決策”的原則,在錄取過程中,按照“除體檢受限或不同意專業調劑外,考生進檔不退”的錄取規則,根據實際投檔情況確定預留計劃的使用數量。
第十四條 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國家相關規定,不招收患有“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和“不宜就讀專業”疾病的考生。
第十五條 錄取結束后,學校及時向社會公布錄取結果,供考生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