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錄取原則_廣東科學技術職業學院2017年自主招生章程(終審稿)
第七章錄取原則
第二十三條執行教育部規定的“院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的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根據考生的總成績情況,按不低于考生入學測試總分的50%劃定各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按照專業志愿優先原則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考生總分相同時,按職業適應性測試成績或職業技能考核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建筑工程技術專業在網上職業適應性測試合格基礎上,按考生語文、數學、英語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計算總分,按不低于150分劃定各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按考生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考生總分相同時,依次按數學、語文、英語的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二十五條如果某專業線上第一專業志愿考生人數少于該專業招生計劃,則從第二專業志愿報考該專業且總成績達到該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的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補充,或減少該專業的招生計劃。
第二十六條缺考一科或以上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報考資格。
第二十七條同時報考兩所學校自主招生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我校報考資格。
第二十八條各專業招生錄取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九條經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審核后確定擬錄取考生名單,并在我校招生信息網上公示,公示期3天。
第三十條擬錄取公示過程中若有考生不符合我校錄取原則或自愿放棄錄取的,取消該考生錄取資格,空余計劃不再替補錄取。
第三十一條公示無異議,報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備案。最終錄取名單以廣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結果為準。我校將根據省招生辦審核通過的錄取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并在招生信息網上公示。
第三十二條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獲得廣東省中等職業學校技能大賽獲一等獎或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三等獎及以上獎項的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畢業兩年內報考我校與獲獎項目相應或相近專業,經省教育廳核實資格、我校考核公示后,可免試錄取;獲省賽二、三等獎的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報考我校與獲獎項目相應或相近專業,經省教育廳核實資格,可免考“技能證書”,但仍需參加文化基礎知識和職業技能考核考試,按正常的錄取程序進行錄取。
第三十三條報考我校自主招生并被錄取的考生,可同時參加高考,參加本科院校錄取,但不能參加高職高專層次的錄取,也不得參加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填報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錄取的考生,取消我校自主招生錄取資格,不得轉回我校,也不得參加其他高職高專層次的錄取。報考我校自主招生未被錄取的考生,可以參加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