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青年職業學院2019年春季分類考試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學院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委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院春季分類考試招生章程。
第二條學院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廣東青年職業學院
第四條院校國標代碼:14361
第五條學院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鐘落潭鎮障崗現龍街南101號;郵政編碼:510545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院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院隸屬部門:共青團廣東省委員會
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廣東青年職業學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并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注冊。
頒發證書學校名稱:廣東青年職業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院設立由學院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院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分類考試招生的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分類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分類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招生辦公室為學院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院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及接受紀律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院設立由學院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春季分類考試招生類型及計劃公布
第十四條本校春季分類考試招生為“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招生錄取”(下稱“依據學考成績招生錄取”)形式。學院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專業目錄或本校招生網站公布為準。
第五章 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報考要求
第十五條報考本校“依據學考成績招生錄取”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1門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藝術類普通高中考生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至少有2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文科類考生的3門考試科目為物理、化學、生物;理科類考生的考試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藝術類文科考生的考試科目為物理、化學、生物;藝術類理科考生的考試科目思想政治、歷史、地理。
藝術類普通高中考生須同時參加2019年普通高等學院招生藝術類對應科目的術科統一考試。
第六章 春季分類考試招生錄取辦法
第十六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相應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在達到省招生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錄取要求,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依據學考成績招生錄取的招生錄取原則,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條件下,依據考生志愿和本院制定的有關錄取規則進行分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廣東青年職業學院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九條廣東青年職業學院依據學考成績招生分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進行錄取。文科類及理科類根據考生投檔學考成績總分排序情況、藝術類根據考生投檔合成總分排序情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按照“專業志愿優先”原則,依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按考生投檔(合成)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當考生投檔(合成)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七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條 廣東青年職業學院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達到有關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一條新生入學后,學院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章 組織保障及時間安排
第二十二條廣東青年職業學院按照“省廳牽頭、院校負責、自我約束、社會監督”的實施原則,精心組織,妥善安排好2019年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工作。本校根據招收對象、特點和要求,明確工作目標,理清工作思路,落實工作任務,理順工作流程,有條不紊地實施好組考工作。認真做好報名、資格審查、命題、考試安全保密、錄取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確保按計劃、高質量完成分類考試招生試點工作。加強考務工作過程管理和監控,嚴格考務實施,嚴肅考風考紀,規范技能考試和面試考核環節,自覺接受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廣東青年職業學院深入實施高校招生春季分類考試“陽光工程”,構建公開透明的招生信息公開體系,將招生政策、考生報考資格和報考條件、招生計劃、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和重大違規事件處理結果予以公開,讓廣大考生和社會及時獲取招生信息,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本校春季分類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四條 經廣東青年職業學院分類招生所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逾期未注冊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五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廣東青年職業學院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文科類專業學費 5250元/生·年;理科類專業學費 6410元/生·年;藝術類專業學費 10000元/生·年;住宿費1500元/生·年。
第十一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二十七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廣東青年職業學院相關規定執行。
(一)獎學金
1.國家獎學金:8000元/學年/人。
2.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學年/人。
3.校級獎學金:最高為1000元/學年/人。
4.先進個人及團體:最高1000元/學年/人。
5.賽萊拉創新獎學金:最高1200元/學年/人。
(二)學生資助
1.國家助學金:最高4000元/學年/人。
2.海外研學項目:全額資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優秀大學生出國留學,30000元/人
3.國內研學:全額資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優秀大學生國內研學,不超過5000元/人
4.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每年貸款額度最高8000元/學年/人。
5.生源地信用國家助學貸款:每年最高貸款額度為8000元/學年/人。
6.就業求職補貼:在畢業年度內積極求職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補貼,1500元/人。
7.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補助:免學雜費最高10000元/學年/人,同時補助生活費7000元/學年/人。
8.少數民族資助:對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大學生一次性資助10000元/人。
9.南粵扶殘助學工程:對廣東省戶籍持有二代殘疾人證的大學生一次性資助10000元/人。
10.臨時幫扶基金:對家庭經濟臨時困難學生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最高10000元/學年/人。
11.新生交通伙食補貼: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發放伙食和交通補助。
12.就業幫扶基金: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畢業生發放伙食和交通補助。
13.入伍和退伍學生的學費補償:自新生報到注冊至畢業離校前,保留學籍入伍的或退伍復學的學生均享受三年學費補償,最高8000元/年/人。
14.欠發達地區退伍生活補助:凡生源地在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和江門恩平等欠發達地區的退伍學生(含高考入學和復學),均享受三年生活費和住宿費補貼,7000元/年/人。
(三)鼓勵并提供困難學生校內勤工儉學崗位。
(四)對特困學生學費可申請學費緩交。
(五)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入學報到時,設置“綠色通道”。
(六)學院對品學兼優的家庭困難學生給予相應的獎勵。(具體根據廣東青年職業學院實際情況增補有關表述)
第十二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二十八條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室
聯系人: 曾憲撓
監督電話:020-37251113
電子郵箱:993105017@qq.com
第二十九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7250935 、37250936
傳真:020-37251113
電子郵箱:gqyzsb@126.com
學院網址:http:// www.gdyvc.cn
招生網址:http://www.gdyvc.cn/zsjy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由廣東青年職業學院于2019年1月10日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東青年職業學院2019年春季分類考試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廣東青年職業學院授權廣東青年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