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學院2016年招生章程
已經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校名為四川理工學院,國標代碼為10622,英文譯名為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Engineering。
第三條 學校是四川省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設有匯東、營盤、黃嶺三個校區。匯東校區在四川省自貢市匯興路學苑街180號,營盤校區在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同興路108號,黃嶺校區在四川省自貢市沿灘區鄧關鎮學院路15號。
第四條 學校具有碩士、學士學位授予權,普通本專科生畢業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為四川理工學院,證書種類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大力推進“陽光工程”建設,為國家選拔優秀人才。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條 學校招收的專業均為非師范專業。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我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研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是我校組織實施全日制本專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十條 學校紀委監察處負責監督招生工作政策和規定的落實,全程參與并監督招生錄取工作,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來源計劃的編制以社會需求、學校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為主要依據,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報經四川省教育廳和教育部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學校分地區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三條 學校按教育部規定擬定預留計劃(不超過本科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錄取規則和辦法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十五條 學校按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確定調檔比例,按平行志愿投檔的,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5%以內,按順序志愿投檔的,調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
第十六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和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的各項加分政策,并以投檔成績作為錄取和專業安排的主要依據。
第十七條 除外語類專業外,學校不限制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考生進校后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八條 學校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嚴格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十九條 學校普通類專業錄取規則:
1、學校普通類專業實行在志愿優先的基礎上按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的錄取規則。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其它按志愿未能錄取滿額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2、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規則。
第二十條 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
1、學校以各省(市、自治區)統一組織的藝術體育類專業考試成績為準招收考生(山東省音樂表演專業除外)。
2、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在考生的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均達到各省(市、自治區)控制線的基礎上,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出現綜合成績相同,則按專業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綜合成績為文化成績與專業成績相加的總和,若有的省(市、自治區)有其他規定,則按規定執行。
3、我校在山東省招收音樂表演專業考生。考生須取得其他高校音樂表演專業考試合格證,在文化成績達到山東省控制線的基礎上方可填報我校。我校按文化成績排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4、學校音樂類考生身高要求:男生不低于1.68米,女生不低于1.55米。音樂表演專業的鋼琴與器樂方向只招收考鋼琴、單簧管、薩克斯、二胡、小提琴的考生。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按照屬地化原則,學校按四川省物價局、財政廳和教育廳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學雜費。每年公布招生計劃的同時公布收費標準,若有變更以四川省物價局批文為準。
第二十三條 學校招生信息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咨詢:
1、四川理工學院網址:http://www.suse.edu.cn;
2、四川理工學院招生就業處網址:http://zjc.suse.edu.cn;
3、招生咨詢電話:0813-5505999、5505988、5505678(傳真)。
4、學校在四川理工學院招生就業處網站公布錄取結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未授權任何中介機構進行招生工作。學校紀委監察處投訴電話:0813-5505625。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以及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