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學籍管理及收費標準_福州大學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五章學籍管理及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根據《福州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等文件,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內容并達到畢業要求者,由福州大學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由福州大學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八條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閩臺合作辦學專業的學生、定向生、高水平運動隊學生入學后不得轉專業;錄取時為單列招生院校代號專業的學生(含面向泉州、面向廈門招生專業以及部分省市的地礦類專業(包括資源勘查工程、采礦工程、礦物加工工程專業)),入學后只能轉入相同招生院校代號的專業;藝術類專業的學生,入學后只能在藝術類內轉專業;其他轉專業具體實施細則按照《福州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等文件執行。
第十九條根據閩價〔2004〕費16號、閩價〔2004〕費213號、閩價費〔2012〕411號、閩價費〔2013〕176號、閩價費〔2013〕355號、閩價費〔2014〕257號、閩價費〔2015〕222號、閩價費〔2015〕308號、閩價費〔2016〕252號、閩價費〔2017〕246號、閩發改價格函〔2019〕96號等文件規定,學校普通本科各專業的學費收費標準為:理工、文史類一般專業5460元/生.學年(軟件工程專業三、四年級13000元/生.學年),音樂學專業8900元/生.學年,美術類專業9360元/生.學年;閩臺合作項目15000元/生.學年,梅努斯國際工程學院中外合作辦學項目60000元/生.學年(如有變動,具體以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終審批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根據閩價〔2003〕費535號、閩價〔2004〕費395號、閩價〔2004〕費437號、閩價〔2005〕費483號、閩價費〔2006〕355號、閩價費〔2012〕299號、閩價費〔2011〕101號、閩價費〔2012〕453號、閩價費〔2012〕467號、閩價費〔2014〕408號、閩價函〔2016〕331號、閩價費〔2017〕13號、閩價費〔2018〕40號、閩價費〔2018〕166號、閩發改服價函〔2019〕278號、閩發改服價函〔2020〕388號等文件規定,住宿費(含空調)按旗山校區1300元/生.學年(4人間)或1020元/生.學年(6人間),怡山校區1000元/生.學年(4人間),銅盤校區1300元/生.學年(4人間)或990元/生.學年(6人間),集美校區1300元/生.學年(4人間)或1070元/生.學年(6人間),泉港校區1300元/生.學年(4人間),晉江校區1300元/生.學年(4人間)收取。
第二十一條上述費用如有變動按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終核定下達的收費標準執行,退費辦法按《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5〕費435號)中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執行。疫情期間退費按照《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閩教財〔2020〕9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