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夏學院2021年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章程
為進一步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確保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及福建省教育廳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學校簡介
第一條 學校名稱:福建江夏學院(國標代碼:13763)。
第二條學校地址:福州地區大學新校區溪源宮路2號。
第三條辦學性質:省屬公辦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條辦學層次:全日制本科。
第五條 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福建江夏學院。頒發學歷證書種類:對符合畢業條件的畢業生,學校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并按規定上報國家教育部進行電子注冊;本科畢業生符合學校學位授予相關規定的,由學校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招生辦公室為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主要職責是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制定學校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開展招生考試工作的改革和科學研究。
第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招生工作人員的履職情況開展監督,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舉報監督電話:0591-23535016。
第三章 招生計劃、收費標準及有關要求
第八條 學校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所有招生專業均為本科層次,僅面向中職生招生。
第九條 具體招生專業和計劃數以省教育廳批準或者省考試院匯總公布為準。
第十條嚴格執行福建省有關收費規定,按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定標準收費,具體分專業學費可登陸學校招生網站查詢。涉及退費問題按閩價費〔2005〕435號文件處理。
第十一條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須合格。
第十二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有關規定執行。有以下情況者,學校不予錄取:
(一)體檢不合格的考生;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
1.嚴重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
2.重癥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癥;
3.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4.重癥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不予錄取: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愈后1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愈無癥狀者。
7.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或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予錄取的專業:動畫、藝術設計學。
第十三條 專業培養對外語要求:學校僅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四條 各招生專業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五條 學校堅決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六條 學校專業錄取原則:依據中職學校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職業技能測試成績,參考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學校執行福建省招生委員會、福建省教育廳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的錄取照顧政策。
第十八條 學校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錄取工作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五章 獎、助、貸、補、減及勤工助學基本制度
第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根據課業成績、綜合表現等可申請參評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及學校各類獎學金。
第二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按上級文件精神,可在當地教育部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二十一條 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緩交等多元化的資助體系,并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對新生檔案材料進行復核和身體健康復查,凡不符合錄取條件或弄虛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招生信息獲取途徑
學校網址:https://www.fjjxu.edu.cn;
通訊地址:福建省福州地區大學城新校區溪源宮路2號;
郵編:350108;
招生咨詢電話:0591-23535033、23531322;
招生辦網址:https://zsb.fjjxu.edu.cn;
招生郵箱:zsb@fjjxu.edu.cn;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由福建江夏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凡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規定為準。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到招生政策調整,學校將依據相關政策適時調整,并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