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海藝術設計學院招生章程
已經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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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為規范學校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招生章程。
第一條 學校全稱:北海藝術設計學院,國標代碼:13524,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新世紀大道1號,郵編:536000。
第二條 辦學類型和層次:北海藝術設計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教發函〔2014〕123號)設立的民辦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院校。自治區教育廳授予學校“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突出貢獻獎”。
第三條 培養目標:以“德為魂、藝求神”為目標,培養富有創新能力、創業精神和服務社會的高素質藝術專門人才。
第四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北海藝術設計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和學校發展需要擬定招生規模、招生計劃,制定學校招生政策,決定學校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協調處理學校招生工作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執行教育部和自治區教育廳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規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核準的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專業招生計劃,負責新生錄取工作;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的情況和錄取規則。
第七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對象
第八條 面向全國招生,凡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報考條件的考生,身體健康,無色盲、色弱,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我校專業學習要求的考生均可報考我院。我院藝術類專業招生,認可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藝術專業統考(聯考)成績。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錄取新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入學考核形式以全國高考統一考試為準,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條 按照考生所在生源地招生考試院安排的錄取批次、投檔分數線及投檔辦法,按普通類、藝術類類進行錄取,對英語單科成績不做要求。
第十一條 藝術類錄取原則
藝術專業統考(聯考)成績合格及文化成績達到相應批次錄取控制線,按藝術專業成績排序錄取。藝術專業成績相同時,按高考文化總分(含照顧分)排序。文化總分相同時,按文化課單科成績排序,其中藝術(文)單科順序為:文科綜合、數學、語文、外語;藝術(理)單科順序為:理科綜合、數學、語文、外語。考生所報的全部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根據其高考成績調劑錄取到其他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二條 普通文理類錄取原則
對普通文理科各專業的進檔考生,按文化總分從高到低按專業志愿錄取。文化總分相同時,按文化課單科成績排序。其中文史類考生單科順序為:文科綜合、數學、語文、外語;理工類考生單科順序為:理科綜合、數學、語文、外語。考生所報的全部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根據其高考成績調劑錄取到其他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三條 在批次內投檔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情況下,學校通過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將未完成的招生計劃統一向社會公布,按照生源省份的政策規定補充錄取征集志愿。
第十四條 學校認可享受降分、加分投檔政策的考生,但錄取到專業時以實考成績為準。
第十五條 錄取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條 新生入學后,在教學條件允許并符合政策規定的前提下,結合學生的專業志愿及錄取情況,可適當考慮學生專業調整的要求。
第五章 錄取標準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上級相關文件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章 獎、助、貸學金措施
第十八條 學校設立獎學金鼓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設立助學金、助學貸款,提供勤工助學崗位等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相關條款登錄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網站查詢)。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學生學業期滿、成績合格,由學校頒發國家承認的北海藝術設計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
第二十條 收費標準:按照廣西物價部門核準的學費和住宿費標準收費。
第二十一條 年度招生專業、招生計劃、獎學金政策等詳細信息通過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公布或見我院年度招生簡章。
第二十二條 招生聯系電話:0779-6801200、6818000,傳真:0779-6818002,學校網址:http://www.sszss.com ,電子信箱:beiyizjb@163.com。
第二十三條 學校招生信息均以本章程和年度招生簡章及省級招生考試院官方網站、學校招生網站公布的信息為準,其他公布的招生信息,學校不負責解釋及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學校以往招生工作規定與本章程相沖突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有關招生未盡事宜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本招生章程由北海藝術設計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