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職業學院2021年高職(專科)單獨招生和綜合評價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為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保障單獨招生和綜合評價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有關規定和《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 2021 年高職(專科)單獨招生和綜合評價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濰坊職業學院 2021年單獨招生和綜合評價招生工作。
第二條 濰坊職業學院單獨招生和綜合評價招生工作貫徹執行“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濰坊職業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四條 學校名稱:濰坊職業學院
第五條 學校代碼:12391
第六條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職業學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專科
第八條 學校地址:山東省濰坊市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教創新區海安路06588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濰坊職業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單獨招生、綜合評價招考政策和招生計劃,討論決定單獨招生、綜合評價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條 濰坊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處是組織和實施單獨招生、綜合評價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單獨招生、綜合評價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濰坊職業學院教務處是單獨招生、綜合評價招生考試工作的組織機構,負責命題、考試、閱卷和成績復核等工作。
第十二條 濰坊職業學院監察審計處(紀委辦公室)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四章 招生專業及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2021年濰坊職業學院面向全省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和往屆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含退役軍人、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農民、在崗職工等)開展單獨招生,招生計劃為1650人,其中退役士兵類150人,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農民、在崗職工等技術技能類20人;面向山東省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開展綜合評價招生,招生計劃為1700人。
第十四條 招生專業及計劃通過濰坊職業學院官網(http://www.sdwfvc.cn/)、微信公眾號、招生宣傳手冊等途徑面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報考及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招生對象和條件
(一)招生對象:考生通過山東省2021年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報名后,方可報考學校單獨招生或綜合評價招生。
(二)單獨招生不限制報考類別,考生可以跨類別報考。
(三)免試條件:在校期間參加全國及全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獲得三等獎及以上獎項的中等職業學校的應屆畢業生,或具有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且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含同等榮譽)稱號并具有中等職業教育學歷的在職在崗人員,可直接向濰坊職業學院提出錄取申請,經學校同意并公示無異議后,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審核,辦理錄取手續,考生直接進入濰坊職業學院對應專業學習。
第十六條 報名時間和方式
參加單獨招生、綜合評價招生的考生須于2021年3月3日-5日,登錄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招生平臺(網址:http://wsbm.sdzk.cn/gzdz/)進行報名。
第十七條 錄取規則
根據教育部和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的要求,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擇優錄取。單獨招生和綜合評價招生計劃在招生類別和專業間調劑使用。
1.劃定各專業錄取資格線,低于資格線的考生不予錄取。各專業優先錄取符合免試條件的考生,再根據招生計劃,分專業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
退役軍人、下崗職工類單獨招生計劃單列,單獨排序錄取。
2.錄取未滿額的專業,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錄取。對于生源充足的專業,優先調入招生計劃。
3.確定預錄取名單:根據考生的考試成績提出預錄取名單,報學院單獨招生和綜合評價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在學校網站公示。
4. 考生錄取后,不得參加山東省2021年夏季高考及春季高考;未被錄取的考生,可繼續參加山東省2021年夏季、春季高考。單獨招生、綜合評價招生錄取的考生,與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錄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5.單獨招生和綜合評價錄取的考生,一般不再調整專業。
第十八條 監督及申訴
為保證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學校監察審計處(紀委辦公室)對單獨招生、綜合評價招生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如考生對錄取結果存在異議,可于預錄取名單公布后2個工作日內向濰坊職業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訴,申訴電話:0536-3082706。
第六章 收費標準及資助政策
第十九條 學校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核定的收費標準及有關規定收費。退費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18〕98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學校通過獎、貸、助、補、免等多種資助方式幫助學生完成學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助學貸款、“綠色通道”、獎助學金、學費減免、勤工助學等資助項目。資助條件和標準由學校根據學生家庭經濟情況,按照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等5部門頒布的《山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魯財科教〔2020〕15號)以及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資格審查及證書頒發
第二十一條 單獨招生、綜合評價招生錄取新生與參加春季、夏季高考錄取的新生一起入學,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規定進行復查。對復查中發現的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考生,將報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證書頒發。學生按教學計劃修完規定課程,成績合格并達到學院其他畢業條件要求的頒發濰坊職業學院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學歷證書。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三條 學校沒有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也沒有任何形式的輔導班、培訓班,請考生和家長謹防上當。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濰坊職業學院負責解釋。
咨詢電話:(0536)3083621 8527126 8218945
傳真:(0536)3083600 8527131
學校網址:http://www.sdwfvc.cn
學校招生網址:http://zs.sdwfvc.cn
郵政編碼:261031
通訊地址:山東省濰坊市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教創新區海安路06588號濰坊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