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體育學院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錄取原則
上海體育學院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錄取原則,根據《體育總局科教司、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印發<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體科字〔2015〕176號)要求,經上海市教委審核批準,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備案后,公布如下:
1.對具備一級運動員等級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下降低30分錄取;對具備運動健將技術等級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下降低50分錄取。
2.文化考試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由我校根據招生計劃及生源情況確定。在文化成績達到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基礎上,我校根據考生的文化成績和體育專項成績3:7比例進行綜合評價(綜合分=(文化考試成績/6)*30%+體育專項成績*70%),分項目依據考生填報的志愿順序擇優錄取。
3.所設項目的招生人數根據考生人數、考生綜合分等確定。
4.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若已被我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錄取,則不再參加其他錄取。
5.考生弄虛作假,經查實,取消其當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報考或錄取資格,已入學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并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進行處理。
6.2016年上海體育學院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文化考試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為19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