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理工大學2020年第二學士學位招生簡章
長春理工大學2020年第二學士學位招生簡章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強化穩就業舉措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6號)及《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在普通高校繼續開展第二學士學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廳函〔2020〕9號)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長春理工大學2020年將招收第二學士學位生。
長春理工大學原名長春光學精密機械學院,1958年由中國科學院創辦,是新中國第一所培養光學專門人才的高等院校。經過60多年的建設與發展,學校現已成為一所具有鮮明光電特色和國防特色的吉林省省屬重點大學,是吉林省、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長春市共建院校,享有“中國光學英才搖籃”的美譽。
一、報名條件
1.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德良好;
2.當年普通高校本科畢業并獲得學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校本科畢業并獲得學士學位、目前未就業的往屆生;
3.體檢標準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相關規定。
二、招生計劃
1.招生專業及聯系方式
注:財務管理專業原則上招收第一學位為理工類和經濟類的考生;英語專業要求大學英語四級425分及以上。
2.考生可報考與原本科專業分屬不同學科門類的第二學士學位專業;或與原本科專業屬于同一學科門類、但不屬于同一本科專業類的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具體專業所屬的學科門類、本科專業類可登錄教育部網站(www.moe.gov.cn),搜索“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20版)”進行查詢。
三、報名
1.網上報名
凡符合長春理工大學第二學士學位報名條件的考生,可訪問長春理工大學本科招生網http://zsb.cust.edu.cn/,點擊進入第二學士學位報名系統進行注冊報名,按要求完整、準確地填寫相關信息,上傳報名材料掃描件。
考生必須通過網上報名系統報名,長春理工大學不接受現場或郵寄報名。
2.材料提交
考生需將如下報名材料電子掃描件上傳至報名系統。
(1)近期1寸免冠證件照(不得進行PS操作)、考生身份證正反面、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以及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下載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并確保備案表在有效期內;
(2)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報告單、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成績報告單、計算機等級證書;
(3)加蓋考生所在院(校)教務部門公章的考生本人本科四年成績單(含績點);
(4)大學期間獲獎證書原件,參加比賽、項目以及發表論文的證明材料。
注:其中(1)為必傳材料,報名考生必須上傳;(2)(3)(4)為選傳材料,作為復試評分的重要參考。考生須明確承諾提交的所有材料客觀、真實、有效。如有虛假內容,將取消第二學士學位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
3.報名時間
第一輪報名:2020年7月20日8:00-7月22日16:00;
征集志愿報名:2020年7月27日8:00-16:00
四、資格審核
申請材料提交后,各學院將組織專家對所有材料進行初審。請考生于報名結束次日關注長春理工大學本科招生網與報名系統,查詢審核結果和復試通知,學校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
五、復試
內容:綜合能力面試;
時間:2020年7月24日至29日(含第一輪和征集志愿復試);
安排:具體安排與要求見各學院第二學士學位招生考試工作實施細則。
六、錄取
1.考生可以報考一個專業志愿,不設調劑志愿。初審合格考生進入復試,根據考生復試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2.第一輪錄取結束后,對未完成計劃的專業,面向符合報考條件且未被長春理工大學錄取的考生征集志愿。
3.擬錄取考生名單將在長春理工大學本科招生網上公布。
七、培養方案
第二學士學位學制為兩年,全日制學習,納入高校學籍管理系統。教學內容主要包括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原則上不安排專業實習。參照《普通高校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相關要求,制定專門的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
八、學歷證書頒發
凡在修業年限內,修完規定課程,達到畢業和授予學士學位要求的,按現行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管理辦法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畢業證書上須注明第二學士學位的專業名稱、學習時間等內容;學位證書上須明確標識“第二學士學位”字樣。達不到畢業要求的,不再延長學習時間,亦不實行留級制度,可發結業證書。對退學學生,學校可發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九、其他
1.擬錄取的第二學士學位生必須符合長春理工大學錄取專業體檢要求,不符合要求者取消錄取資格或予以退學。
2.被錄取的第二學位生當年秋季入學,報到時須攜帶本人錄取通知書、身份證、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原件,個人檔案必須同時調入長春理工大學。各學院將對入學新生進行復查,對于不符合報考條件者,將取消錄取資格。
十、聯系方式
查詢網址:http://zsb.cust.edu.cn/
通訊地址:長春市衛星路7089號 長春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
郵政編碼:130022
聯系電話:0431-85582999,85386281(傳真)
本簡章未盡事宜,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