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2019年高職擴招職業適應性測試實施細則
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2019年高職擴招職業適應性測試實施細則
根據《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組織開展2019年高職擴招第二階段工作的通知》(浙教辦函〔2019〕290號)精神和《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2019年高職擴招(第二階段)招生章程》,為切實做好學校2019年高職擴招職業適應性測試工作,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組織機構與工作職責
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成立高職擴招職業適應性測試考核組(以下簡稱測試考核組),主要職責是:制定測試實施細則、評分標準與考核流程;建立考評人員備選專家庫;組織考評人員培訓;負責職業適應性測試組織工作,處理測試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二、考評小組組成與要求
(一)視考生人數確定考評組數,各考評組由5名考評人員、1名紀檢監察人員、1名工作人員組成。
(二)考評人員要求:中級及以上職稱,為人正直,秉公執考,能遵守《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2019年高職擴招職業適應性測試考評人員守則》的規定。
(三)考評人員人選:相關專業推選滿足考評要求的教師、校企合作單位的相關專家等作為備選專家庫,相關分院領導作為各考評組長備選人選。
(四)回避制度。考評人員在考評過程中遇到與考生有親屬、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到公正公平的情節,應回避。
(五)測試考核組根據專業相關性確定各考評組長,并隨機抽簽產生考評人員名單。
三、測試流程與形式
(一)現場確認
1.確認時間:2019年11月1日(周五)10:00-16:00。第一志愿填報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的考生,備齊材料到學校現場確認報名信息,并繳納考試費140元/生。
2.確認地點:杭州市莫干山路1515號,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文體活動中心。
3.現場確認時,考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1)考生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1份(原件須隨身攜帶);
(2)高中段教育畢業證或同等學力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原件須隨身攜帶);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標準照1張;
(4)《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2019年高職擴招誠信考試承諾書》1份(在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網站中下載打印,考生本人簽名)。
4.報考資格審核合格的考生領取《準考證》。
5.報考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的考生只能參加一個專業的測試。
未在規定時間內來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進行現場確認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報考資格,不得參加職業適應性測試。
(二)職業適應性測試
1.測試時間:2019年11月2日(周六)
2.測試地點: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第三教學樓。
3.測試方式:職業適應性測試由基本素質測試和專業素質測試兩部分組成,測試形式為面試,滿分100分。考生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準考證原件參加測試,缺少其中一證不得參加測試。
4.測試順序:
參加面試的考生于11月2日8:00前進入專業對應的“候考室”,在《簽到表》上簽名,抽簽決定面試順序號,8:20后不得入場。8:30開始面試。未報到者按缺考處理。
5.其他說明
(1)由工作人員按照面試順序號,帶考生進入相應的面試室進行面試。
(2)考生進入指定面試室后,將身份證原件(暫無身份證的考生憑戶口本原件)、準考證原件、抽簽號、各類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交給考評人員。復印件背后簽署“材料保證真實有效”的聲明字樣。原件核對無誤后返還考生。
(3)面試主要有考生自我介紹、才藝及特長展示、考評人員提問、專項測試等環節。每位考生的面試時間一般不超過10分鐘。
(4)面試結束的考生不得在面試區內逗留交談。考生親屬不得進入面試區。
四、測試內容及評分標準
(一)職業適應性測試滿分100分,具體由基本素質測試(30分)和專業素質測試(70分)兩部分組成。
1.基本素質測試內容:包括言行舉止儀表儀態、語言表達能力、心理素質與隨機反應能力等。
對于在各類比賽中獲獎、榮獲各類榮譽的,視情核定分值。
2.專業素質測試內容:包括與專業崗位相適應的氣質興趣、能力素質等。
對于已取得各類與報考專業相關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具有與報考專業相關的崗位工作經歷的,視情核定分值。
(二)考生持有縣(區、市)級及以上的各類獲獎證書、榮譽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崗位工作年限證明等材料,可以帶入面試室,供考評人員參考。
(三)考評人員根據考生的面試情況按照評分標準獨立賦分,5位考評人員的平均分為該考生的測試成績。
五、測試成績的統計匯總
(一)各個考評組工作人員匯總每位考生的測試成績,確定無誤后簽名,送交各考評組長。
(二)各個考評組長和紀檢監察人員應對本組工作人員匯總的測試成績進行復核,確定無誤后簽名,送交測試考核組。
(三)測試考核組匯總各個考評組的成績并進行核對,由測試考核組組長確認無誤后簽名,報送學校招生部門。
六、測試監督
1.整個測試全程錄像,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
2.所有考評人員在考核和評分時,應遵守《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2019年高職擴招職業適應性測試考評人員守則》的規定。
3.一經發現考評人員在測試過程中有違反《考評人員守則》和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應當場制止。情節嚴重的,終止其考評資格并視情提出進一步處理意見。
4.紀檢監察人員不得干擾考評人員正常的考評工作,不對考評結果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