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職業技術學院2019年面向退役士兵、下崗失業人員等高職擴招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關于高職擴招部署,根據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廳相關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二條 學校全稱:臺州職業技術學院,院校國標碼:12790,浙江省代碼:0066。
第三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專科(高職),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 辦學性質:公辦。
第五條 頒發畢業證書的學校名稱:臺州職業技術學院。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高職擴招工作,負責制訂招生政策、確定招生專業和計劃、制訂實施方案,討論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成立辦公室、命題與評卷組、考務組、紀檢監察組和安全保衛組,具體組織和實施考核測試、招生錄取等事務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招生專業2個,招生計劃68名,學制3年,具體如下表:
序號 | 專業名稱 | 計劃數 | 學費標準 (元/學年) | 報考對象 |
1 | 機電一體化技術 | 34 | 6600 | 退役士兵高職擴招考生和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新型職業農民等高職擴招考生 |
2 | 藥品生產技術 | 34 | 6600 |
注:具體招生專業和計劃以省教育廳審核下達的為準。
第五章 報名與校考安排
第八條 報考對象:凡符合2019年浙江省面向退役士兵高職擴招考生和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新型職業農民等高職擴招考生報名條件,并已辦理報名手續的考生。
第九條 報名辦法:考生在7月9-10日登錄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志愿填報平臺(www.zjzs.net)填報志愿。每個考生可填報2個院校志愿(傳統志愿),臺州職業技術學院可填報2個專業志愿。考生還可填報“院校服從”志愿。
第十條 考試確認與考試費用。第一志愿填報臺州職業技術學院的考生,須于2019年7月14日上午8:00-9:00來學校參加考試確認、領取準考證,并繳納考試費140元/人。未參加考試確認或未繳納考試費的考生,視作自動放棄考試。
第十一條 職業性向測試。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參加學校職業性向測試。
(一)測試日期:2019年7月14日上午10:30-11:30
(二)測試內容:著重測試考生職業傾向與潛質、職業教育認知、自我規劃、對專業基本背景的了解、已掌握的專業基礎技能等內容,不設具體考綱。
(三)測試形式:筆試,測試時間60分鐘,滿分100分。
第六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對考生的身體健康要求,參照《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簡稱“意見”)的規定執行,請考生對照“意見”相關規定選擇專業。新生入學后,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復查,有不符合錄取專業體檢要求的,可按學籍有關管理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第一志愿填報臺州職業技術學院的考生,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安排專業,即根據填報的專業志愿,按分數從高到低確定錄取專業。若第一專業志愿不足時,再考慮第二專業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條 第二志愿填報或通過服從調劑志愿到臺州職業技術學院的考生,臺州職業技術學院直接互認第一志愿院校測試成績,并將第一志愿院校測試成績折算成百分制,依據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據臺州職業技術學院第一志愿錄取后剩余計劃數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遇總分相同時,若不超出學校總計劃的情況下,一并錄取;如超出學校總計劃,請示省考試院指導處理。
第七章 招生監督
第十六條 學校按陽光招生要求,嚴格執行招生工作“六公開”、“六不準”,規范招生錄取程序,強化安全考試責任,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監督,公開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省考試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確保招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七條 依照教育部令第36號第十一條規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二)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三)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第八章 聯系方式
第十八條 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一)校址:椒江·臺州市經濟開發區學院路788號,郵編:318000
(二)咨詢熱線:0576-88656666、88660086、88660087、88660089
(三)監督舉報電話:18758675875
(四)報名和查詢網址:http://zs.tzvtc.edu.cn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2019年臺州職業技術學院面向退役士兵高職擴招考生和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新型職業農民等高職擴招考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相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