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郵電職業技術學院2019年招生章程(浙江省以外招生省份)
已經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規范招生工作,保證我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浙江郵電職業技術學院專科(高職)招生工作。
第三條 我校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浙江郵電職業技術學院
第五條 學校招生部委代碼:13688
第六條 辦學地點:浙江省紹興市
第七條 辦學類型: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第八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九條 招生對象:參加2019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考生
第十條 收費標準:按浙江省教育廳、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公布的浙江省公辦普通高職院校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執行。具體如下:
1.學費標準:通信技術、通信工程設計與監理、通信系統運行管理、物聯網應用技術、大數據技術與應用、智能監控技術應用、軟件技術、移動應用開發、數字媒體藝術設計、安全技術管理等十個專業學費為6600元/年;市場營銷、金融管理、快遞運營管理、工商企業管理等四個專業的學費為6000元/年;移動通信技術、電信服務與管理、光通信技術等三個專業的學費為7500元/年。2019級新生學費標準如遇政策調整,將按新標準執行。
2.住宿費:1600元/年,具體按《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教育廳關于規范和調整普通高校住宿費的通知》(浙價費〔2016〕209號)執行。2019級新生住宿費收費標準如遇政策調整,將按新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學歷證書:學生畢業后頒發由浙江郵電職業技術學院印簽的普通高等教育專科(高職)學歷證書。
第十二條 學校建立了完善的優秀學生獎學金制度和困難學生資助制度。為品學兼優的學生提供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學年獎學金和其他特殊獎學金;為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提供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通過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幫扶措施,開通“綠色通道”,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三條 招生咨詢聯系方式及學院招生負責人
1.聯系電話:0575-88052795,0575-88053348、0575-88313375
2.傳真:0575-88052795
3.聯系地址:浙江省紹興市濱海新城開元東路88號
4.郵政編碼:312366
5.E-mail地址:zs@zptc.cn
6.學校網址:http://www.zptc.cn
7.學校招生網址:http://zs.zptc.cn
8.學校招生工作負責領導:黃勝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我校招生錄取工作嚴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教育考試機構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錄取原則,實行“招生院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在對考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衡量的基礎上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外語語種要求:無。
第十六條 男女比例:所有專業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條 身體健康要求:所有學生的體檢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相關文件執行。新生入學后,學校將組織新生體檢復查,對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的學生,學校將按相關文件處理。對于在體檢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病史的,學校將作不予入學處理。
第十八條 專業加試要求:無
第十九條 具體錄取方式:
1.根據招生省市相應批次招生的投檔規則和我校的生源情況及投檔比例所確定的投檔名單進行錄取。對于進檔考生,學校按照志愿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對于某一位考生,首先檢索其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再檢索其第二專業志愿,以此類推,直至錄取。當某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被錄取時,根據專業服從與否分別處理: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隨機調錄到錄取未滿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2.進檔的同分考生,按照該考生所在省市同分考生的排序規則確定考生間錄取順序。
3.對于江蘇省考生,理科類考生要求選擇測試科目為物理;文科類考生要求選擇測試科目為歷史,必測科目要求4C,技術科目合格。對進檔考生按“先分數后等級”的方式排序錄取。
4.我校2019年面向浙江、江西、江蘇、安徽、福建、廣西、廣東、云南、貴州、四川、湖北、甘肅、河南、山西、黑龍江、新疆等十六個省招生,具體招生計劃,以各省教育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適用于浙江郵電職業技術學院專科(高職)招生工作,章程中所涉“我校”、“學校”等文字均指浙江郵電職業技術學院。
第二十條 我校其他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與本章程有沖突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與國家或省市相關招生政策有沖突的,以上級有關部門的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教育考試機構有關招生錄取工作的相關文件精神執行,由學校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