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師范高等專科學校2019年招生章程
已經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 規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的專科層次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長春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招生層次:專科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專科學校
學校性質:公辦
學校地址:長春市農安經濟開發區合隆鎮長隆大街2015-1號
第二章 收費標準
第四條 學費收取標準
專科專業:
1.特殊教育專業:每生每學年3300元
2.美術教育專業:每生每學年3300元
3.學前教育專業:每生每學年3300元
4.音樂教育專業:每生每學年3300元
5.小學教育專業:每生每學年3300元
6.早期教育專業:每生每學年3300元
7.美術(書法)專業:每生每學年5100元
第三章 學歷證書頒發
第五條 學生完成培養方案要求的教學內容,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專科畢業生由長春師范高等專科學校頒發國家規定的專科畢業證書,高職畢業生由長春師范高等專科學校頒發國家規定的專科(高職)畢業證書。
第四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
第六條 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政策
我校按照《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要求,建立了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退役士兵教育資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助學貸款代償、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直招士官資助、新生入學資助項目等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同時,我校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 5%的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設立了校內獎學金、勤工助學崗位等資助項目。
入學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在家庭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級教育部門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用于解決學費和住宿費。入學時,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報到。入校后,由學校核實認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其中,解決學費、住宿費,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為輔;解決生活費,以國家助學金為主、勤工助學等為輔。
第七條 其他
有關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具體內容詳見《高等學校學生資助政策簡介》,此《簡介》每年統一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印制,隨錄取通知書郵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錄取說明
第八條 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各專業統考外語語種不限。
第九條 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各專業男女不限。
第十條 經批準的身體及健康狀況要求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參照教育部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其它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錄取規則
一、普通專科類專業錄取原則
1.依據國家教育部頒布的《教育部關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高考成績為主要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2.投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如生源省份投檔比例有特殊規定,按生源省投檔比例要求執行。
3.院校志愿錄取:按順序志愿投檔的省(市),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當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按未錄滿的專業計劃補缺錄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類推;按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市),優先錄取先投檔的考生,生源不足時,按未錄滿的專業計劃補缺錄取后投檔的考生。
4.專業志愿錄取:對于進檔考生,采取“專業清”原則錄取。
(1)優先錄取其第一志愿,第一志愿不能滿足時,按其第二志愿錄取,仍不能滿足按其第三志愿錄取,依此類推;
(2)若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依據投檔分數從高分到低分將其調錄到未錄滿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或雖服從調劑但投檔分數未達到調劑標準的考生,均做退檔處理;
(3)進檔考生投檔分數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以語文、外語、數學、文綜(或理綜)為順序,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5.對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檔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的規定投檔。
二、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1.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取得所在省專業測試合格證;
2.學校根據考生所在省考試院規定的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按照“文化課成績的60%+專業課成績的100%”計算綜合成績,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3.綜合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文化課成績較高的考生;
4.若進檔考生文化課成績相同,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以語文、外語、數學、文綜(或理綜)為順序,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十二條 聯系方式
學校網址:www.ccsfgz.com
通信地址:長春市農安經濟開發區合隆鎮長春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
郵政編碼:130216
聯系電話:4000431585
第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此章程由學校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