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科技大學2019年招生章程
已經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校高考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以及山西省有關要求,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二條 學校名稱:太原科技大學 學校代碼:10109 。
第三條 辦學性質:公辦。
第四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五條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 辦學形式:全日制。
第七條 錄取通知書簽發人:衛英慧,太原科技大學校長。
第八條 辦學地點:太原市萬柏林區窊流路66號(北校區);
太原市晉祠路二段264號(南校區);
晉城市澤州縣金村鎮陵沁線666號(晉城校區)。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訂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有關招生事宜。
第十條 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設在教務處,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全程監督下進行。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 招生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三條 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的原則進行專業分配,專業間無分數級差。對加分投檔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級招辦規定執行,錄取時以實際考分為準。若總分相同的考生,理工類考生以數學、語文、理科綜合、外語的單科成績由高到低順序錄取,文史類考生依次以語文、數學、文科綜合、外語的單科成績由高到低順序錄取。
第十四條 江蘇考生采用“先分數后等級”的錄取辦法。錄取時,采用高考成績為基準成績,按照分數優先原則進行專業分配;考生投檔成績相同,理工類考生先按數學、語文單科成績排序,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成績仍相同,按物理和另一門選測科目先后排序,等級分高者優先錄取;文史類考生先按語文、數學單科成績排序,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成績仍相同,按歷史和另一門選測科目先后排序,等級分高者優先錄取。
第十五條 內蒙古考生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
第十六條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七條 英語、計算機類專業只招收英語考生。其它專業提供英、日、德的外語教學。
第十八條 藝術類專業的錄取原則: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藝術類本科相應批次錄取控制線;根據藝術省統考或聯考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專業成績并列,則按文化課成績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的錄取原則: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類本科相應批次控制分數線后,按體育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專業成績并列,則按文化課成績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對考生體檢的要求按照教育部、衛計委、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五章 招生計劃
第二十一條 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是根據學校的總體發展規劃、教學資源、專業結構和發展趨勢,結合各學院提出的建議編制招生計劃。學校執行教育部和山西省教育廳核準備案的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數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編制預留計劃30人,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解決由于平行志愿產生的生源地上線同分段考生問題。預留計劃的使用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章 證書頒發
第二十三條 學生畢業時符合太原科技大學頒發畢業證書條件者,頒發太原科技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太原科技大學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太原科技大學學位證書。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學費嚴格按照晉發改收費發[2018]293號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我校為在校學生設有多種獎助學金,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優秀學生;經濟困難學生還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參加學校提供的勤工助學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新生入校后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凡不符合報考條件或弄虛作假者,作取消學籍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太原科技大學負責解釋。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八條 聯系方式
太原科技大學本科招生網:http://zsb.tyust.edu.cn/
電話:0351-6963311,6998011
傳真:0351-6998013
通訊地址:太原市萬柏林區窊流路66號太原科技大學招生辦
郵編:03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