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學院2019年專升本考試大綱
《法理學》考試大綱
一、考試內容
《法理學》是法學專業的專業基礎課、核心課。法理學是以法的本質、歷史發展、法的運行、法與文化傳統等為研究對象的一門學科,法理學不同于部門法學,它研究法學及其發展的一般規律性與普遍性的問題。按照法理學學科性質與課程大綱的一般要求,該考綱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學的研究對象、西方法理學的歷史、法的概念、法的要素、法的形式、效力與分類、法律關系、法律體系、法律責任、權利與義務、法的起源、法的歷史形態、法系、法的發展、立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法律方法、法治與法治國家、法的作用、法與利益、法與自由、法與人權、法與政治、法與傳統法律文化、法與道德等。本大綱要求學生初步掌握法理學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并利用法理學的基本概念與原理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具體要求如下:
1、掌握法學的研究對象,法學的概念,法學與其它學科的關系,法學的體系與分科。
2、掌握西方法理學產生、發展的歷史。
3、掌握法的概念:法的定義、法的本質及其基本特征。
4、掌握法的要素的概念、法律規則的結構及其分類、法律原則、法律概念。
5、掌握法的淵源、法的效力、法的分類。
6、掌握法律關系的概念、法律關系的主體與客體、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與消滅。
7、掌握法律體系的基本概念、法律部門及其劃分標準、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
8、掌握法律責任的概念、法律責任的分類、法律責任的構成、歸責與免責。
9、掌握權利與義務的概念、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權利與義務的分類。
10、掌握原始社會的社會規范,法產生的一般規律,成文法與原始習慣的區別。
11、掌握法的歷史形態的概念,古代法律制度與近、現代資本主義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2、掌握法系的概念、中華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13、掌握法的發展的一般理論;法的繼承、法律移植、法律改革的基本概念與內涵。
14、掌握立法的概念與立法體制、立法原則、立法權限的劃分、立法的程序與立法技術。
15、掌握執法與司法的概念、主體、內容、原則以及執法、司法的區別。
16、掌握法律解釋類別、法律解釋的必要性、法律解釋的體制。
17、掌握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規范作用、法的社會作用、法的局限性。
18、掌握法與自由、法與人權的關系。
19、掌握法與國家、法與黨的政策之間的關系
20、掌握法與傳統法律文化、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法律意識的培養
21、掌握法與道德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二、考試形式
采取閉卷筆試形式,滿分為100分,考試時限120分鐘。
三、題目類型
選擇題(單選、多選)、辨析題、名詞解釋題、簡答題、論述題、材料分析題。
四、參考書目
《法理學》,肖光輝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年8月第2版。
《民法學》考試大綱
一、考試內容
民法課程包括民法總論(民法總則)和民法分論(民法分則)兩部分。民法總論的主要內容包括民法概述、民法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時效和期間等。民法分論的主要內容包括人格權法、親屬法、物權法、債權法、繼承法和侵權責任法等。考生應初步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技能,并能夠應用民法基本理論去分析和解決問題。
具體考試內容如下:
(一)民法的概念、性質、淵源;民法的體系化及其與主要相關法律部門的關系;民法的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特征、分類、要素(主體、客體、內容);民事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股權、繼承權)的內容及其行使的原則和規則;民事義務;民事責任;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物。
(三)自然人的含義;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自然人的住所和身份證明;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四)法人概念、特征、分類;法人的設立與成立;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機關;法人的變更、終止;法人的責任;非法人組織的含義、特征。
(五)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解散與責任;合伙與其他非法人組織。
(六)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特征、分類;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有效;意思表示。
(七)效力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行為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附條件、附期限、需要行政審批的民事法律行為。
(八)代理概念、特征、適用范圍;代理的分類;代理權;無權代理。
(九)時效概念、類型、功能;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期日和期間。
(十)民事主體的人格權體系: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親屬及親屬權:配偶權的產生、內容與終止;親權的產生、內容、消滅;其他親屬權。
(十一)物權的概念、特征;物權法的調整對象;物權的類型;物權的效力;物權法定原則、公示公信原則;物權的變動。
(十二)所有權概念、特征、內容(權能);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所有權的取得;共有;不動產相鄰關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十三)用益物權概念、特征、作用;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擔保物權的概念、類型、特征與功能;擔保物權的消滅和存續期限;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十四)占有概念、功能;占有與物權的關系;占有的種類、效力。
(十五)債的概念和特征;債的法律關系;債的分類;債的效力。
(十六)債的發生根據(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
(十七)債的履行概念與原則;債的履行規則;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合同履行中的情勢變更。
(十八)債務不履行的類型;實際違約;預期違約;合同解除;違約責任。
(十九)債的保全的概念和內容;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的撤銷權。
(二十)債的擔保的概念、特征、類型;債的擔保的無效與責任;保證、定金;擔保物權與保證的關系。
(二十一)債的移轉: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債的概括轉移。
(二十二)債的消滅的概念、原因、效力;清償;提存;抵消;其他消滅原因。
(二十三)合同的概念和分類;合同法上的合同與親屬法、繼承法規定的合同(協議)的聯系和區別;合同的成立;格式條款;合同的內容確定與合同解釋;締約過失責任。
(二十四)典型合同:給付財物的合同(買賣、贈與、貸款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交付成果的合同(承攬、建設工程);提供勞務的合同(運輸、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
(二十五)侵權責任法的概念與功能;侵權行為的概念與特征、分類;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抗辯事由;侵權責任方式的概念、分類及適用;損害賠償責任;共同侵權責任;特殊的侵權責任。
二、考試形式
采取閉卷筆試形式,滿分為100分,考試時限120分鐘。
三、題目類型
選擇題、名詞解釋題、簡答題、辨析題、論述題、案例分析題等(至少包括其中四種題型)。
四、參考書目及資料
(一)譚啟平主編:《中國民法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
(二)現行有效的民事立法、司法解釋等法律文本(考試前三個月內生效的除外)。